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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上诉成功辩护/董振宇(5)
宋**称,收到1555810元的货。如果按市场价格宋**收到的货要比所打的货款要多。
另外,运输费、借款、请客花费郭建京没有实际占有。不应算入涉案金额。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在我国,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唯一标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离开了这把尺子我们的判断就会含混不清,甚至犯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因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认为是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本律师认为:
起诉书指控三起案件,均没有证据证明孙**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客观上孙**实施了诈骗行为,故孙**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孙**有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斟酌、参考。 谢谢!

辩护人:董振宇
2011年10月13日

联系地址 :河北省霸州市 电话:137856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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