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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WEX公司等与JY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再审案点评/唐湘凌(10)
在服务中心未未向公司实缴股本金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实缴成为本案另一个焦点,并导致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享有ML公司的资产权益的不同法律效果:如果其他股东已经实缴了股本,则ML公司的资产权益归其他股东享有;如果其他股东也没有实缴股本,则ML公司构成虚报注册资本,其法人人格存有瑕疵。一般来说,确定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有三种:一是按照股东之间的约定;二是按照实缴的出资额比例;三是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在公司股东均没有实际出资且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公司权益,履行对公司的义务。这样的话,服务中心在补足出资后,将享有ML公司注册资本的26%股东权益。再审依据《关于北京WE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ML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关于ML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认定ML公司的股东WEX公司、北京ML置业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系险胜。
为了避免这种纷争、避免“险胜”,公司对外投资时“出资”这一重大投资行为,一定要要规范地进账到指定的验证账户,避免进入其他账户;入账账户一定要记载在《验资报告》中;对外投资一定要及时计入本公司会计记录(“对外投资”)并保存对外投资转账的原始凭证;要求被投资单位出具《出资证明书》。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金融博士、北京资深律师。专业办理最高法院和全国各省高级法院再审、二审案。欢迎就本类型案件与点评法律专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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