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二)/唐湘凌(4)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9、再审审查有无期限限制?
一般应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0、审查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会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5)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
(6)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的。
21、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的,再审审查时如何处理?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一般会裁定再审。
2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什么情况属于“未经质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申请再审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