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三)/唐湘凌
唐湘凌律师: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三)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23、管辖错误的案件能够再审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但是申请再审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提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24、哪些情况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再审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案件,应当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再审: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25、“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应当再审,哪些情况属于这种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所谓“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包括遗漏或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26、再审申请书应当如何撰写、递交再审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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