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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三)/唐湘凌(3)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略有区别,两者不一致的,应该以颁布在后的司法解释为准。

29、收到再审申请后,法院如何审查并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
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的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可以不经审阅原审卷宗,迳行裁定再审:(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5)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分决定确认的;(7)其他不需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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