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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三)/唐湘凌(4)


30、再审案件审查阶段是否可能组织听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再审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1)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听证时,由审判长宣布听证事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合议庭应当要求当事入围绕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陈述和辩论。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31、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也就是说,提审为原则,指令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具体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2)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3)涉及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4)当事人不方便到上一级法院诉讼的;(5)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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