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孙百昌(2)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了无照经营的外延和内涵,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但这种对无照经营的外延和内涵给与明确规定具有两面性。例如,由于这种明确而产生的两个严重的问题,一个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除了个别规定外对此并没有一般性规定。于是,如果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登记而经营,是不是无照经营?
第二个问题是“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营的是无照经营。但是关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问题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单位就有问题了。请看下表:
企业经营期限法定登记事项和执照上事项的对比表
 
企业类别
 法定登记事项
 执照上的事项
 
公司
 营业期限
 营业或经营期限
 
非公司企业法人
 经营期限
 没有期限
 
经营单位
 没有期限
 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
 没有期限
 没有期限
 
独资企业
 没有期限
 没有期限
 
个体工商户
 没有期限
 经营期限
 
经营单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定登记事项没有期限,因此就根本不存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问题。那么,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执照上的期限从何而来?有什么依据?如果当事人的执照过了期限你能不能罚?罚的依据是什么?严格的说,所谓“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只能对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的都没有经营期限。但是,占企业大多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执照上却令人奇怪的没有经营期限,那么工商所属地管理的依据只能是企业的“经济户口”上的记载。而企业却要牢牢的记住自己经营期限。
对无照经营的外延和内涵作出明确规定是有风险的,以上的两面性特点就是证明。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要素尚在发展成熟的阶段,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环境逐步完备的时期,这种大胆的尝试,至少反映了我国当前法律之间缺乏和谐的问题,为执法者带来了理解和执行的困难。由此引发的“转致”问题就突出出来。
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转致”一词并不多。但是自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以后,这个词的使用频率渐渐的多起来。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办法颇受执法者关注且该办法对无照经营的定性和处罚进行了“转致”。
适用法律的转移称为“转致”,该观念始于涉外法律。目前国内为了说明类似问题也借用了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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