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冯兴吾(8)
1、建立诚信级别评价系统。
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公证处不分大小、体制、运行模式,均以执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评审,凡没有违反规则可获及高诚信级别,相反则降低诚信级别等级,定期向社会公布。如设立“诚信奖”,以表彰诚信的公证处、公证员;而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业内反映强烈的公证处、公证员,应查实严办。
2、设立道德评审委员会。
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司法及司法行政相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应设立道德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公证处和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级别评审。本文认为,道德委员会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诚信级别的公证员组成,组成人员可设3人、5人、7人,实行民主集中制,任期1-3年,可以连选连任。
道德评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⑴对公证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品行操守进行评价;⑵决定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后的惩戒措施;⑶以道德评审委员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⑷进行公证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⑸处理涉及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其他事项。
道德评审委员会对公证员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⑴每年末对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评价;⑵道德评审委员会提前公布被评审的公证员名单,并向社会征集意见;⑶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⑷为增加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增强透明度,实行当面唱票;⑸对外公布唱票结果等。
3、建立诚信记录。
结合诚信级别评价系统的评审,对所有公证处和公证员建立诚信记录台帐,并作为诚信等级的评判基础和惩戒的依据。
4、交纳公证员执业许可费、身份保证金。
公证员执业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公证员执业许可费、身份保证金,以保证公证员在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法国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人未支付许可费也可以执行职务,得必须根据下列规定的标准缴纳身份保证金。”《西班牙公证人职业法》第14条也规定了“公证人在其事务所就任时,作为执行职务的保证或担保,应根据各地区的条件,把有年息的公债券提存国库,或以自己所有的在郊外、或在市内的不动产中所产生的年收入提供担保。缺乏这些担保时,应停止业务,直到满足止。”意大利则根据1913年法律,规定所有公证人必须交纳执业保证金,用于公证执业责任赔偿。保证金的数额根据执业地的不同而不同,最少3000里拉,最多15000里拉。
五、提高公证诚信的物质保障程度,完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和公证责任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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