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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冯兴吾(9)
  1、完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原则之一,要进入市场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有能力、讲信誉、负责任,特别是公证行业是以公信力为生存依托的职业,这一点更加重要。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证行业的信誉。由于公证处长期采用行政体制,造成绝大多数公证处缺乏必要的资产,一些公证处经济不独立,一些公证处不仅没有任何资产,甚至连正常办公都十分困难。目前的公证处大多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如果不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后备金等有效的赔偿保障机制,公证责任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公证行业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
  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处的公证员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金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经营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处。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行业的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
  公证责任保险实行索赔发生制、浮动费率制,保障率高。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部内部,最高赔偿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1000至1200倍,基本满足了赔偿工作需要。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地区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台湾《修正公证法》规定,为分散行业风险,确保申请人权益,民间公证人被任命后,未参加责任保险的,不得执业。在民间公证人执业期间,应继续参加责任保险,地区公证人公会应为该地区民间公证人办理责任保险,以补足民间公证人因执行职务参加的责任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
  2、完善保险赔偿制度。
  公证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费用:⑴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赔偿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⑵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⑶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⑷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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