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改革刍议/赵德平(5)
(三)完善、加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每一件案件在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不服上诉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副本送一份交司法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执行判决书、裁定书及本人有效生份证明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在改革过渡时期可先试行由无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可进入执行程序后,签发执行令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机构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完毕或执行终结后将执行终结情况送交人民法院。在执行条件成熟后,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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