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再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转移/陈浩(6)

笔者认为,辩论主义是证明责任转移的法理基础。究其原因,辩论主义使得主张责任、主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转移三者构成环环相扣、依次递进的理论链条。具体说来:

1.辩论主义要求当事人承担主张责任。主张责任强调的是因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某要件事实所要承担的不利益:原告为求胜诉而应就其诉讼请求之原因进行主张;被告为防止自己获得不利判决而应针对各项抗辩事由或防御原因进行主张。当事人需承担主张责任,其背后的“理论推手”及深层原因无外乎于辩论主义,上文辩论主义涵义第一层要求:禁止法院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基础,法院对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应视其不存在。所以,当事人为使某一要件事实能够被法院认可,辩论主义要求其必须承担主张责任以提出相应的事实主张;否则,当事人未主张的要件事实,法院不得代为主张或补充,更不得进行后续的证据调查,以该要件事实存在为前提的法律效果将得不到法院认可。

2.主张责任要求当事人承担主观证明责任。主张责任在逻辑上先于主观证明责任而属于第一层次的问题,没有任何主张,举证当然无的放矢。而当事人一旦提出事实主张,主张是真是假的证明和判断则属于第二层次的问题,此时辩论主义明确要求相应当事人在主张责任之后再承担起主观证明责任而积极举证,按照辩论主义第二、三层涵义:(1)原则上禁止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综上,主张责任之“主张”与主观证明责任之“举证”必然是相伴相生、紧密勾连的两个概念,法释〔199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就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

3.因此,主张责任是当事人承担主观证明责任之前提,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主张责任之结果。此后,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各方当事人不断提供证据证明己方事实主张、反驳对方事实主张,证明责任实现反复转移。值得注意的是,证明责任转移在“法官中心制”的职权探知主义下明显缺乏其理论基础。职权探知主义强调“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9](P79)显然,法院主要担负了主张和举证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当事人首先承担主张责任(提出“利己事实”),进而承担主观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此后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反复转移理论的理论链条。详言之,一方面,当事人虽仍是举证的主体但地位相较弱化,法院对大部分要件事实既成为举证的主体又成为认证的主体;另一方面,法院担负起全面查清案情的责任并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不再对法院产生实质性约束力。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