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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程雷(4)

四、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格局中的应有定位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技侦权配置格局中的定位应为技侦权的监督角色,在自侦案件中可以拥有决定权,甚至是审批权,但不应当享有执行权。理由如下:

(一)技侦手段极易滥用于政治斗争与党派斗争

长期以来受“党内不得搞技术侦查”政策的影响,加之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有权使用技侦手段,对于公务人员特别是党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并不常见。实务当中,反对将技侦手段适用于官员与党员的主要理由是担心技术侦查的使用将引发党内政治生活的混乱,造成人人自危、相互猜忌的局面,损害同志关系,损害民主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而且极有可能沦为帮派分子搞政治斗争的工具。[18]应当说司法实践的实例已经证明长期以来在这个方面上的担心与忧虑并非空穴来风,2004年1月,陕西榆林市府谷县发生的县公安局政委随意命令电话监听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主任事件[19],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监听等技侦手段存在极易被滥用于政治斗争的可能。无独有偶,2007年7月,陕西咸阳三原县也发生了公安局工作人员对县委干部考察组的工作谈话进行非法监听的事件[20]。这两例监听手段滥用的实例既说明了目前技侦手段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印证了技侦手段极易被滥用于政治斗争、派系斗争的历史教训。

(二)技侦权干预权利的深度、广度与后果要求必须严格控制适用主体

技术侦查的本质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隐私权的存在根据在于个人的自由价值和个人的创造力的维护。“隐私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与自治。人类如果没有隐私的空间,人的尊严、自治和人格都将难以存在。这个道理很简单:试想如果你的每一个行动都处在他人监视之下,如果你的每一个想法与愿望都为人所知或者被记录、甚至被人用于它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尊严、自治或者人格将会被摧毁,或者至少会被严重扭曲。”[21]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给个人带来的最大损害在于将产生一种“抑制”效果,因为人们可能感到自己时时正处于外来的监视之下,这种“抑制”效果将在公民心中留下阴影,令其生活在抑郁之中,自由的精神将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想象力与创造力也将随之下降。[22]

不仅干预对象具有重大性,技侦手段权利干预程度要远远重于常规侦查手段:(1)干预活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侦查对象无论何时何地使用何种通讯方式与外界进行联系,既使与犯罪活动毫无关系,都会落入侦查机关的监控当中,对侦查对象的权利限制扩及到了侦查对象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2)干预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技侦手段的适用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在监控过程中所有进入到被监控的通讯媒介中的任何人、任何信息都处于技侦权利干预的范围内,即使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与所调查的犯罪行为无关,也难以逃脱警方的监控干预。(3)干预深度更为彻底,即使是最为隐私的卧室谈话也难逃监控,足以说明在现代科技支撑下兴起的各种秘密监控手段使得公民很难找到一片免受外来干预的安全空间。技术侦查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由人到事的特征,聚焦在某人身上的多种监控手段将彻底把被监控人变为“玻璃人”,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毫无任何秘密与隐私可言。(4)技侦手段干预权利的后果具有无形性与难以觉察性,隐私受到干预的相对人难以知悉技侦手段的使用情况从而被变相剥夺了权利救济的机会,社会各界也失去了对此类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可能性,这种游离于有效监控的状况,大大增加了其滥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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