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语境下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出路/丁延松(8)
(四)建立秘密侦查的司法救济途径
只有得到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在秘密侦查的过程中,相对人始终处于毫不知情的弱势地位。为了弱化秘密侦查活动的超职权主义色彩,应该赋予被侦查人有效防御的能力,使其享有基本的自由选择权。
1.赋予侦查对象知悉、异议权。由于秘密侦查行为是在被侦查者未察觉的情形下进行的,且通常没有第三者在场为证,所以应当规定被侦查者有权获知秘密侦查结果的内容,以保证秘密侦查行为的真实性。如果被侦查者认为秘密侦查措施不当,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要求复议。
2.非法证据请求排除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非法侦听获得的证据材料须予以排除,不得用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以此来有效遏制非法侦查行为。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71条规定:“如果窃听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以外进行的或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获得的材料不得加以使用。”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使用秘密侦查措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于获取的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应予以排除,不予采信。
3.赋予受害人对非法秘密侦查措施的求偿权。秘密侦查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侦查机关的秘密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权依照规定请求赔偿。一方面,法律应明文规定被害人可以从违法侦查者处获得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损失;另一方面,法律应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要求非法实施秘密侦查的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注释:
[1]詹复亮等.当前特情侦查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A].刑事法判解: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何家弘.证据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6]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陈光中.诉讼法论丛(第1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John N.Ferdico.J.D.Criminal Procedure[M].WestPublishing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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