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利弊与限制/姜小川(7)
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11](P299)他认为沉默权的产生是偶然的,不能由于禁止拷问而将一切正常的讯问都予以禁止。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在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的前提下,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11](P299)
当然,即使在美国,对于沉默权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比如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就是以5:4的微弱多数获得通过的。当时持反对态度的科拉克等法官认为,“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的是这一规则的危害——毫无疑问,法院的新规则将会极大地减少被告人自白的数量。”另外,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道德委员会主席戈德斯托克也说,“我认为宪法中不应当规定沉默权,我找不到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理由实行沉默权。沉默权不仅给执法人员制造麻烦,而且对公众也不利,警察不得不采取另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反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于上述沉默权的观点,有的显属过激,但其中揭示的关于沉默权的弊端还是客观的,沉默权的缺陷和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沉默权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被告人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捷径,而沉默权赋予被追诉者沉默的权利,从而堵塞了这条捷径。侦查人员所拥有的讯问权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与口供相连带的各种潜在的证据也只能完全依靠现有的侦查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来获得,从而大大减慢侦查进程,甚至使侦查工作停滞不前。沉默权与经济诉讼原则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诉讼效率的天敌。
沉默权制度确立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讯问不予回答,这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停止讯问,转而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如果难以查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无法查明,就不得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而此时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的话,那么就无疑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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