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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 ——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蒋红珍(11)
[36]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 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37] 参见朱新力、唐明良:《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38] Schmidt- Assmann, Die Lehre von den Rechtsformen des Verwaltungshandelns, DVBI, 1989, S. 540 ff.
[39] 如见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收于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委员会编:《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339页;
[40] 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41]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 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8页。
[42] 例如德国学者毛雷尔在讨论非正式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时,直接用“非正式协商”取而代之。[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 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401页。
[43] 参见程修明:《非型式化的行政行为》,载氏著:《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25页。
[44] 参见罗薇:《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http://fzj.sz.gov.cn/szWTO/forumTxt.asp?tpcId=77,2007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
[45] 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化》,载《思考与运用》2000年第2期。
[46] 参见崔卓兰:《试论强制行政行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47] 这种学术范式源于传统行政法学对于“行政权”的品格塑造,将强制与服从的特征理解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48] 即使作为描述性的概念是否妥当,学界也有争议。例如有学者指出,行政行为尽管在方式上存在强制与非强制之分,但这不意味着在性质上有权力与非权力之别。权力行为只可以分为“强权力行为”和“弱权力行为”。参见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49] Gordon G. Young,Judicial Review of Informal Agency Action on the Fif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APA, 10 Admin. L.J. Am. U. 179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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