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城市的法律地位 ——狄龙规则的过去与现在/董礼洁(8)
[6] 王旭:《美国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7] See City of Clinton v. Cedar Rapids and Missouri River Railroad Co.,1868;MERRIAM v. MOODY'S EXECUTORS,25 Iowa 163, 1868 WL 253 (Iowa)。
[8] 虽然狄龙法官在此后发表的一篇论文中一定程度上“软化”了这个规则:对于纯粹的地方日常事务,不应该适用严格解释的原则,除非这些权利的行使是明显不合理,令人难以忍受,或者侵犯普通法上的权利。参见JOHN F. DILLON:1 TREATISE ON THE LAW OF MUNICIPAL CORPORATIONS(1st ed. 1872)。但是,这对于州立法机关的绝对权力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纯粹的地方日常事务”这一概念非常模糊,而且,从此后的司法实践上来看,“纯粹的地方日常事务”的范围非常狭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地方公债的发行;另一类是地方公职人员雇佣,包括雇佣的标准、方式、退休及福利等各个方面。参见State ex rel. Heinig v. City of Milwaukie, 231 Or. 473, 373 P.2d 680 (1962)等。
[9] See City of Clinton v. Cedar Rapids and Missouri River Railroad Co.,1868.
[10] See MERRIAM v. MOODY'S EXECUTORS,25 Iowa 163, 1868 WL 253 (Iowa).
[11] See HUNTER v. CITY OF PITTSBURGH,207 U.S. 161; 28 S. Ct. 40; 52 L. Ed. 151; 1907 U.S. LEXIS 1211.
[12] 对于狄龙规则最早也是最有力的反击来自于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法官库雷,即库雷法则。1871年,密歇根州最高法院法官库雷在对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的解释中提出,哪些权力保留给人民虽然没有明确,但地方自治的权力应该是保留给人民的,或者说,地方自治是人民应保留的天然之权力,据此,人民有权独立制定宪法和自治宪章,划定地方政府单位的结构和权力,而不是由州政府通过州宪法或州立法法案来决定地方政府的设置、权力和权利。这就是著名的库雷法则,这个法则已经得到印第安纳、肯塔基、得克萨斯和爱阿华州的支持。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罗伯特•比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美国地方政府》,井敏、陈幽泓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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