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任务变迁下的行政组织法改革/郑春燕(8)
(三)责任内涵的丰富
受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对法治原则狭义理解的影响,我们对责任的认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也局限于某一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构成要件或者法定程序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概括地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 [24]然而,当下的公共行政改革,要求行政组织不仅要依据法律开展行政活动,更要在法治框架内力促行政任务的实现。因此,对一个行政组织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法上责任的判断,不仅应视其有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要结合其所承担的行政任务,是否按期按质地完成。后者的违反,也应成为认定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
此外,对于责任承担的形式,过去的观点将其归纳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25]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上的责任。现在看来,这种与定型化行政行为相匹配的责任形式,也需要根据新的分析框架加以丰富与扩张。如基于前述任务、权限、责任三者合一的新型行政组织结构,当某一行政组织未能按照合同实现行政任务时,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活动的主体,与其相关的行政组织法的变革,必然会引发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地震”。我们应抓住公共行政改革的契机,以完善行政组织法研究为支点,撬动行政法基础理论前行的车轮,在弥补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缺漏与空白的同时,对行政实践的新发展,作出行政法学研究应有的回应。
注释:
[1] 孙立平:《总体性社会研究——对改革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概要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第1卷。
[2] 行政任务是国家任务的一种形式,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负责实施的,经法律规范确定的公共任务。参见詹镇荣:《国家任务》,载《月旦法学教室》第3期(2003年1月)。
[3] 新公共管理理论不仅要求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价值,更要求实现政府目标意义上的新效率观,即一种行政效能。See David H. Rosenbloom, James D.Carroll, Jonathan D.Carroll, Constitutional Competence for Public Managers: Cases and Commentary, F.E.Peacock Publishers, Inc, 2000, pp.125-126. [4] 参见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