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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及其协调 ——以权、名、责三者关系为中心/韩春晖(7)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
这是我国行政主体内在要素协调规则从行政救济出发对行政行为的引导功能。比如,我国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中,对于“法定职权”与具体行为过程中的“实际权限”的冲突持宽容态度。也就是说,对于超越授权种类和幅度范围的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仍然要承担法定的责任。在例三中,工商所(甲)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无效行为,依据前文所述最大化权利救济的补充适用规则,它也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些情形中,行政行为都不能逃避法院的合法性审查,有利于行政机关自始至终按照司法审查的标准来真正贯彻依法行政。
(三)有利于深化行政组织的研究
这是我国行政主体内在结构研究最终目标和根本价值。比如,当前我国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责任两种要素的确定依据并不完全一致,主要体现在职权可以依据“三定”方案来确定,而责任则不能。这种差异导致权与责相分离,形成公民权利救济的障碍。依据权责一致规则的要求,就必然要求我国行政机关职权的法定化,促使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的法制化。另外,之前的行政主体研究关注于行政主体动态的外部变化,主要集中于讨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的职能转换、机关间的职能配置、行政主体的类型和相应的责任等问题。而行政主体内在结构的研究关注于行政主体静态的内部关系,集中讨论职权、名义与责任的界定与协调的技术与规则,使得我国行政主体不仅有多样统一的“外在形象”,而且有血气通畅的“五脏六腑”,形成内外协调、内通外顺、多样并存却又完整统一的理论建构。



注释:
[1]参见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关于行政组织的研究始于我国行政法学产生之初,并伴随着其发展而不断深入。如王民灿主编:《行政法概要》,1983年版;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应松年、朱维究编:《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都对行政组织进行了介绍,一般采用“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行政法主体”等概念。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最早来自王名扬教授的《法国行政法》(1988年)。之后才有了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关于行政主体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可称为外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阶段。着重介绍法、德、日等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目的是引入行政主体概念,这一阶段也可以说是介绍。真正的研究始于后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将外国行政主体理论与我国逐渐发展起来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分析,目的是剖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不足。可以称之为反思性研究阶段。近期来的反思性研究论文主要有: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薛刚凌:《行政主体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吕友臣:《行政主体理论评析》,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2期;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及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杨伟东:《从被告的确定标准看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划分之弊端》,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张树义:《论行政主体》,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李洪雷:《德国行政法学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苏尚云:《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问题探析》,载《求实》2001年第1期;候菁如:《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陈迎:《行政主体理论之评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关保英:《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章志远:《当代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生成与变迁》,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臧燕、刘权:《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构想》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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