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及其协调 ——以权、名、责三者关系为中心/韩春晖(9)
[15]参见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16]参见《行政诉讼解释》第21条。
[17]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18]参见《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1款。
[19]参见《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2款。
[20]参见《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3款。
[21]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
[22]参见杨伟东:《从被告的确定标准看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划分之弊端》,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王晓丹:《论我国行政主体的重新界定》,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郎佩娟、陈明:《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缺陷及其重构》,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5月;章志远:《当代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生成与变迁》,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定职权来自于非法制化的政策文件。即国务院于1994年1月5日下发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24]《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可见,在这一情形中,行政复议机关有两个:即“海淀区工商局”和“海淀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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