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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对人权抑或对物权./陈雪萍(5)

6.支配性。对物权是支配性的权利,凡是权利人能够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就是对物权;否则,就不是对物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所有权一词常被用作财产的同义词,[26]即将财产权与所有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物权的支配性体现在权利人仅依自己的意思就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他人不得进行干涉。

总之,如果信托受益人的权利符合上述特征,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对物权或物权或财产性权利。[27]

(二)信托受益人权利性质之分析

信托从设立之时起,信托受益人就享有信托财产的财产性权利。[28]这种财产性权利可以针对财产(原始财产或可以追及的替代财产)后续的持有人而强制执行,除非该后续持有人是不知道信托存在且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无论是明示信托还是默示信托都会赋予受益人以财产性权利。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具备对物权的诸项要件,具体如下。

1.信托受益人权利具有物性。对信托受益人权利的分析不能脱离信托财产。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与受益人实际上是以不同的方式拥有信托财产,两者对信托财产都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则拥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

信托受益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是信托财产上的利益,依信托财产的存在而存在。只要有可辨识的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就享有该种财产性权利。如果信托财产非因受托人的过错被盗窃、遗失或毁损,那么信托就消灭,信托受益人的财产性权利就失去依归。从这个方面来说,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与合同中受让人或债权人的权利不同。在合同关系中,如果货物在权利移转之前灭失或被盗,受让人并不丧失要求出让人交付货物的合同权利,而可以通过诉讼获得全额赔偿。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则不然,受益人的权利从信托开始之时就与信托财产不可分离。由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它约束信托财产所转让的第三人。然而,信托受益人财产性权利的约束力受善意受让人原则的限制。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所有权:只要信托或信托财产存在,受益所有权人就不能直接处分信托财产,而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处分信托财产,如通过强制法定所有权人履行义务来享有此所有权所产生的利益,并可以基于其享有的受益所有权向受托人提出相应的主张。

总之,只要信托受益人能找到或识别信托财产,其权利就不会消灭。可见,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是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具有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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