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王雨本(4)
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虽然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没有规定责任的内容和履行的形式,没有规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或者说,缺乏具体的权益制度设计的跟进。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人们将无从判断及考核企业是否履行了社会责任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应当说,虽然在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和立法的前瞻,但是,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立法一样,我国的公司立法也没有解决如何落实和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对此,我们既不能指望通过进一步的公司立法予以解决,也不能顺其自然任其长此以往,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予以解决。就目前情况看,信用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流转、使用、矫正,促进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创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环境。
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信用法制环境
信用法制是通过一整套对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流转、使用、矫正等环节中主体权利义务的设计,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沟通,弥补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的机制。如果说环境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体法律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规制,那么,建立信用信息有效沟通机制的信用法制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间接规制。信用机制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制度基础。
市场信用制度是包括信用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使用制度、信用惩戒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能够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沟通平台,记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等信用信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升社会信用道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可以说,信用制度是具体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手段,可以促进企业将《公司法》规定的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对于从实体法角度来规制企业法人的治理和行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人士都并不陌生。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跨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以后,环境污染、劳资冲突、经济危机、世界大战等残酷的现实在拷问着人们良知的同时,也呼唤着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法律规制。由此,劳动法、环境法、经济法等一系列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突破了传统民商法意思自治和形式平等的藩篱,使法治文明进入到社会本位、实质公平的发展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确认,为这一系列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同时也为未来的立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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