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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王雨本(5)

在关于建立使企业社会责任得以实现的法制环境方面,人们却并不熟悉,或者说,只是到了现代社会以后,人们的认识才逐渐清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体法律规定有待于相应的制度环境保障实施。实体法虽然能够有效地惩戒无视社会责任的无良企业,但对于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事后的惩戒,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况且,对于违反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诸多市场主体的诸多失信行为,现有法律并不能够做到洞若观火、明察秋毫。即使我们对法律充满信心,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但亡羊补牢也为时已晚,损害已经发生。并且,在违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及法不责众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人人自危,互相猜忌,市场秩序不可能不乱,交易成本不可能不高。可见,法律除了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加以直接规制外,还需要营造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用信息及时充分公开的环境,即信用法制——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个“存在之基”。

企业社会责任的千头万绪与市场信用的包罗万象异曲同工。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例如,二者同样源于道德伦理,同样进入充满变数的经济社会,同样最终不得不通过法律规制,同样出于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社会责任是信用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根据,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跟进和保障措施。无社会责任,信用就无从谈起,信用产生于责任;无信用机制,社会责任将无法落实,责任需要信用制度的保障。

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加工、披露、使用之后,不仅市场交易的相对人,而且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获取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状况的信用信息,由此,必然会对企业形成一种强大的市场压力及社会压力。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全或基本对称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就能够使暴露于阳光之下,从而形成褒奖、鼓励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惩戒、打击丧失社会责任的企业的制度氛围。毫无疑问,将丧失企业社会责任与信用缺失相提并论,予以信用法律的有效规制,既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又有利于市场信用秩序的维系。

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现机制

庞德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2]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立法如果没有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法律制裁方法,则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环境的形成,社会责任制度的落实有待于我国信用机制的运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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