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 ——为纪念中国保险法制百年而作/樊启荣(15)
[30]参见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第3集,台湾瑞兴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29-248页。
[31]参见2008年修订的《日本保险法》第58条之规定。
[32][英]奥梅·希尔:《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33]参见司玉琢、胡正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议立法例、说明》,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34]转引自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与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35][41]参见[加拿大]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张永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第478页。
[36][38][美]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上),杨召南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37]参见[英]H.A.L.科克雷尔、埃德温·格林:《英国保险史》(1547-1970),邵秋芬、颜鹏译,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39][45]参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40]杨仁寿:《海上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3页。
[42][43]参见《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44]《韩国商法》“第四编保险”之第二章“损害保险”共分六节,具体如下:第一节,通则;第二节,火灾保险;第三节,运输保险;第四节,海上保险;第五节,责任保险;第六节,汽车保险。参见《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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