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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对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及其启示/杨志敏(8)
必须指出的是,德国的发明技术思想的实质含义要件是建立在技术特征对比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德国法院主张专利等同原则也适用于从属专利中,但否定不完全实施的专利等同原则适用。这些符合权利要求的公示与警示要求,对我国也有启示作用。[37]
2.联想容易性判断标准
联想容易性判断标准带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在该标准的达成上,德国强调不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思维,只要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自己的知识或者最多做简单的试验后就能知其可置换性和可实施性即可。可见,置换的容易程度是设在新颖性和比新颖性略高但又比创造性的水平明显要低的水准范围之内。这点对我国也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在该标准的适用上,我国的替换特征是指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38]即把替换的联想性判断标准置于无创造性的范围。这有要求过高之嫌。因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警示作用是建立在发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后一般都能预见自己利用相应技术是否会构成侵权的基础之上的。如果采用完全的创造性判断,那么发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中多数人会因不懂得创造性的判断方法而不能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作出预先的合法性判断,从而承担不能回避侵权行为的不利益。这既削弱了权利要求的警示功能,又破坏了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对我国的替换的联想性标准的解释应该限定在无新颖性和明显无创造性的范围之内。
当然,发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某一问题的认知程度是与自己所具有的技术水平相关联的。一般而言,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升。因此,以何时的技术水平为标准来判定联想容易性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侵权发生时的技术水平作为该联想性标准的判断前提,即采用侵权发生时说。但是,德国法院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并不十分明确,以申请时说或优先权日说为优势学说。应该说,采用侵权发生时说更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同时又采用联想容易性标准限定专利等同的范围就不会损害公众基于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信赖而产生的自我约束力,从而维护权利要求记载的法律稳定性。
(二)关于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消极判断标准
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消极判断标准实质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抗辩
德国现有技术抗辩采用的方法是将被控侵权物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并审查其是否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并以此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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