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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黄文煌(12)
(四)基本规则和例外
综上所述,假设因果关系中损害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责任的分配应遵循这些基本规则:其一,真正原因造成了终局性损害时,如果存在将导致叠加损害的假设原因,则在确定真正原因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不必考虑此等假设原因,无论它是否可归责于第三人。其二,如果假设原因加重了损害,或者真正原因造成了持续性损害之后假设原因亦导致同一损害,则对于此前已发生的损害,真正原因肇事者应当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加重的损害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后发生的持续性损害,他的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可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其三,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可归责于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则真正原因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影响。其四,如果假设原因属于内在于被害客体的不良状况,或者由于外在的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或事件已经致使被害客体发生价值贬损,则在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假设原因。[74]但如果适用上述规则将导致不合理的结果,那么此等规则应例外地不予适用,否认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的修正,这些情形包括:
1.如果加害人负有返还义务,则假设因果关系不具有修正损害范围的效力。[75]例如,加害人违反指示未将受害人的钱款存入指定银行,反而据为己有并挥霍花费的,即使该指定银行随即破产且导致该钱款存入此银行时亦将丧失殆尽,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受影响,此时银行破产这一假设原因不产生修正损害范围的效力。同理,盗贼偷走受害人屋内的财物之后,房屋即发生火灾而烧毁,盗贼也不可依据纵使财物不被盗亦将因火灾而灭失,主张免责。
2.如果适用上述规则将违反一般的正义观念或人类道德情感,则此等规则不予适用。例如,如果以战争期间存活可能性本来就较小为理由,减少在先前和平年代死于事故的士兵的遗属在战争年代的抚养费,这样的结果既难以让人接受,也不利于军中士气。[76]又如,如果依据人终有一死这种必然发生的假设原因,得出丧葬费本应由受害人的继承人支出,进而减免加害人的这部分赔偿责任,仅责令其赔偿受害人提前死亡期间丧葬费的利息,这将违背一般人的道德情感。[77]因此,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将丧葬费列入死亡赔偿的法定项目。再如,因遭受侵害导致收入损失的妇女请求损害赔偿时,加害人不得基于该妇女嗣后怀孕的事实,主张纵使没有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收入亦将因怀孕而受影响,进而要求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承认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范围的修正将违反法律规范的意旨,则不应考虑该假设因果关系。例如,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完全且无条件地一次性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则原则上不应考虑此后出现的假设原因。[78]否则将违背一次性赔偿的规范意旨,导致拖延诉讼并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79]反之,在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案件中,应考虑嗣后发生的假设原因对损害范围的修正,否则被害人将因一度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取得一个永不再陷于危险之地位。[80]又如,在前述/空难案0中,A的行为无论是否加重了V的不幸,或者反而使他避免了厄运,都应接受法律上不利的评价,飞机坠毁这一假设原因不能成为缩减损害范围的事由。理由是纵使V终将会遭遇空难,保护V的身体和生命不受他人侵犯仍然具有意义。否则,如果因为某种法益终将受损就放弃对其提供保护,那么它们将成为不法行为的牺牲品,它们将在厄运降临前夕被肆意践踏,/毋害他人0的禁令也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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