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黄文煌(13)
五、结论
假设因果关系与替代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合法性替代行为和机会损失存在联系和区别,在问题的解决路径上它们有相通之处,尤其是累积因果关系和机会损失问题的处理方案有助于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之解决。假设因果关系问题涉及在于确定损害范围时应否考虑假设原因之存在,对损害范围加以限缩。在假设因果关系的案件中,损害范围的确定与损害的本质、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损害的类型、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以及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相关。其中,对损害本质的认识以及对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区分,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具体而言,依据/具体损害说0对损害本质的理解,客体的直接损害不因假设因果关系而受影响;但就间接损害而言,应按照/利益说0对损害本质的理解,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承认它可被假设因果关系修正。与此同时,对损害本质的理解还决定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设定,损害的计算时间点愈往后推移,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的幅度也就越大,反之则否。此外,损害范围还因损害的终局性与否而有不同,假设原因的作用效果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害的具体格局,而假设原因的可归责性与否关联着损害风险的分担机制。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成为判断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的关键。然而法律的生命并非全然是逻辑,如果逻辑推论的结果有违经验法则和一般的正义观念,则仍有以经验取代逻辑,以正义代替推理的必要,因此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方案仍有例外之存在。
我国侵权立法和理论学说对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的关注不够,问题意识尚不强烈,尤其对于我国5民法通则6规定的/恢复原状0这种侵权责任方式的解读,学者将其理解为将遭受损害的有体财产通过修理等手段,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或修复到如初的状态,从而使损害计算的时间点取决于或依附于损害发生的时间,并导致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的可能性和幅度大打折扣。然而,根据填补损害的法理以及损害风险的分担机制,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假设因果关系修正损害范围的效力。为解决我国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之难题,应以损害的本质为切入点,吸收/利益说0和/具体损害说0的合理成分,在解释论上可从5侵权责任法6第15条1项规定的/恢复原状0这一侵权责任方式入手,通过赋予其类似于5德国民法典6第249条第1款规定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必须恢复假如没有发生引起赔偿义务的情况所会存在的状态0之表述的含义,适当调整损害计算的时间点,才能将影响损害的包括假设因果关系在内的各种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建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论,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之机能才可全面落实,假设因果关系问题才可获得公平合理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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