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与人格权相关问题探讨/张善斌(12)
[3]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632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2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4]参见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载《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除了本文之外,徐国栋教授还在其他论著中进一步阐述了该观点:《再论人身关系》,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认真对待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及相关部分;《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载《法学》2007年,第4期。
[5]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6]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7]除了徐国栋教授和尹田教授外,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也赞成该观点,参见李永军:《论权利能力的本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付翠英:《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辩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载《法学》2006年第8期。值得一提的是,徐国栋教授在最近几年的著作中认为,人格是公私混合的概念(参见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页)。
[8]参见姚辉:《人格权的研究》,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马俊驹教授也认为,罗马法上的人格“一方面成为划分社会阶层或者阶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在私法领域发挥着确定交易主体的功能”,因此具有公私法兼容的性质(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9]参见黄凤:《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10]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173页。
[11]张翔:《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8、41页。
[12]黑格尔认为:“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家庭作为法律上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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