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与人格权相关问题探讨/张善斌(15)
[50][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民法通论》,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5页。联邦宪法法院也倾向于这一观点,即间接第三人效力说。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阐发,是以民法规定为媒介而实现的。联邦宪法法院把这叫做基本权利对私法的“辐射效力”。前注[29],[德]迪特尔•施瓦布书,第60页。
[51]该案一审判决仅认可原告姓名权受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二审法院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该案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52]《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3]梁慧星:《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http://www. iolaw. org. cn/shownews. asp? id=41,2011年9月6日访问。
[54]刘志刚:《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55]参见方立新、徐钢:《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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