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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熊琦(5)


二、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合理设计与交易效率的实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分散性的解决与排他性的坚持,使权利人能够在保证私人自治、回应著作权市场供求关系的前提下,解决权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上述功能的实现依靠的是对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合理设计,但在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运作过程中,权利集中与权利排他往往是矛盾的,权利集中意味着标准化,并与垄断有着特殊的关联,而权利排他则意味着个性化,旨在维护私人自治。通过大规模从权利人处获得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多数作品的著作权集中起来,使其在著作权市场中具备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合同条款的设计有侵害著作权人利益之虞。一方面著作权利用效率的提高,需要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许可合同实现权利集中,而另一方面完全以权利集中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又会损害权利人的私人自治。因此,即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可替代性毋庸置疑,但其许可机制的法律构造却有颇多值得商榷之处。[13]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机制的有效实现,需要许可合同的设计在维护权利排他性与解决权利分散性之间作出正确取舍。


(一)去垄断性与定价效率的制度协调


按类型划分,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中的合同可分为“概括许可”与“按次许可”,前者是指使用者只要交纳固定金额的版税,即可任意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全部作品;后者是指根据使用者利用作品的范围和频率来决定版税。ASCAP与BMI在许可合同的设计上就确立了概括许可(blanket license)与按节目许可(per program license)两种类型,在文字作品方面,美国著作权清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CCC)也根据使用者的不同需求推出了概括许可与单次许可两类合同。然而,对于许可合同的类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偏好并不相同。在概括许可中,使用方式与规模与许可费率无直接联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税金额与使用范围等问题上无须耗费更多的协商与监督成本,因而其一向推崇适用概括许可,并将此视作一项“新发明”,认为概括许可开辟了一个个别许可机制所无法实现的市场。[14]而使用者则认为,概括许可的适用损害使用者的利益。因为从许可费率的确定上看,概括许可旨在为其管理的所有作品设置一个统一的定价,无论使用者以任何频率使用任意数量作品,都依照此费率支付版税,无法体现著作权市场对不同作品的供求关系,也无法在定价上将不同权利人的作品区别对待。对使用者来说,此种脱离供求关系的定价方式会使对作品需求较小的使用者支付过高费用,并造成消费预期较低的使用者无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合意。因而概括许可常被使用者认为是一种垄断性合同,其目的在于形成价格垄断(price fixing),迫使消费者无差别地接受垄断者制定的价格标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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