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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熊琦(8)


概括许可作为集中许可机制的主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许可条件的格式化节省搜寻和协商等环节的交易成本,但统一定价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会使许可费率脱离市场供求关系,并导致交易结果的无效率。因为在作品完全由权利人各自控制的情况下,每一作品的许可都是在著作权市场中与使用者协商的结果,许可费率必然精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许可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能够接近甚至相等,而权利集中许可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这种对供求关系的精确反映。可以说,集中许可与其他许可机制之间的选择,是定价效率与利用效率之间的取舍,是否坚持概括许可,主要是看其在定价效率上的牺牲能否换来更高的利用效率。


一般认为,概括许可的制度优势在于免去了逐一协商中的信息成本,但其对权利监督中信息成本的降低却较少得到认可。其实,概括许可在降低信息成本方面具有全面性,也正是这一优势使其能够超越模拟复制时代,继续在网络时代发挥其不可替代的功能。


1. 概括许可与缔约阶段信息成本的降低。概括许可的最大争议是其不考虑利用的数量和范围,使价格脱离了供求关系,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垄断利益的工具。然而实践证明,概括许可在缔约阶段的制度安排恰恰兼顾了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收益分配。


由于著作权许可发生于使用行为之前,因此无论是权利人抑或使用者,都必须在缔约前收集与作品价值评估相关的信息,以便在协商中确定价格。但作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的大小和利用的方式、范围与数量等因素密切相关,而实际使用中究竟需要多少数量的作品,使用的范围如何,最终获得收益有多少,相关信息在事前并无法有效获得,只能基于许可双方的主观推断和臆测。[25]所以,由于在事前获得相关信息的成本过高,即使是建立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自由协商基础上的许可,也无法真正实现定价效率的最优。


针对上述问题,概括许可的定价机制则避免了信息成本过高的问题。以ASCAP与BMI的概括许可与按节目许可为例,许可费率并非在事前确定,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按使用者收入的比例收取。[26]这种事后按收入比例确定费率的方式无疑避免了事前许可在定价问题上耗费的信息成本,让权利人与使用者分担了交易风险,使用者在获得许可时无须就费率问题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争议,如果在事后并未取得预期的收益,许可费率也会按比例降低。与概括许可相比,个别许可虽然同样可以适用事后按比例确定费率的方式,但对于如何事先确定利用时的作品数量、比例和范围等问题,个别许可仍然面临高额的信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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