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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熊琦(9)


因此,在非专属许可的规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概括许可与权利人的个别许可共存,对于需要大规模利用作品的使用者而言,通过概括许可能够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定价效率问题上充分利用权利集中具有的信息成本优势。首先,将作品的使用数量与定价费率分离,避免了个别许可中的事前协商与事后计算;其次,以事后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费率,避免了使用者在事前即支付高额使用费,合理分担了市场风险;最后,权利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仍然享有许可权,让按次使用者能够有集中许可之外的选择,在著作权市场中制衡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地位,保证了私人自治。


2. 概括许可与履行阶段信息成本的降低。除在缔约阶段的信息成本优势外,概括许可在合同履行中的制度优势也一直被忽略。根据一般经济学理论,产品边际成本的变化是呈U字型的,在产量开始上升之初,因既有生产能力还未完全用尽,边际成本得以在不追加新投入的基础上不断降低,而当产量超过既有产能而需要投入新的固定生产成本时,边际成本又开始回升。[27]但对于作为无形财产的作品而言,由于其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边际使用量的提高或新使用者的加入不会同时导致边际成本的增加。[28]事实上,上述边际成本的计算仅涉及权利人或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如果将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成本纳入考量范围,可以说无形财产边际成本的上升趋势甚至大于有形财产。在著作权许可中,虽然增加作品使用者无需权利人创作新的作品,但权利人对许可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成本仍然在不断提高。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选择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每增加一个许可对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不断收集新加入使用者的使用信息,以防止其使用行为超出许可合同约定的范畴。因此,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其花费在监督合同履行上的信息成本会越来越高,最终致使许可合同定价的提高。


与传统许可机制不同,概括许可一经生效,使用者即可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控制下的所有作品,使用者无须因增加或减少利用作品的数量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重复协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无须因使用者的增加而额外支出信息收集成本。相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即有防止他人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其监督社会中非法使用相关作品的信息成本一直存在,随着纳入概括许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的范畴相应缩小,因此与监督相关的信息成本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不断降低。申言之,与有形财产的利用相反,在概括许可机制下,作品利用的边际成本为负值,随着概括许可范围的扩大,许可费率将因监督信息成本的降低而减少,最终增加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总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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