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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孟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调查与分析/王金城(4)
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的,基本上是要动用强制手段,极少出现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或者签订补偿协议后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造成这种态势,其中不泛被拆迁人的要求过高,甚至故意刁难,当然还有不容忽视的以下原因:一是司法拆迁的顺利与否,关乎城市建设进程、招商引资成败、经济发展大局,因此申请人会通过各种方式促使法院尽快强拆;二是用地单位求的紧。缩短建设周期会给用地单位带来不菲经济效益,所以,他们指派专人坐阵法院实行软磨,甚至还承诺负担执行中的所有费用来劝说法院强拆;三是法院难有协调余地。被拆迁人不降低要求,法院无法协调结案,强拆也就无法避免。 2、容易引发申诉、上访。房屋是人们最值钱的财产,无论好坏都是人格整体的一部分,多少金钱都不足以弥补内心巨大的失落感。并且,征地拆迁一般是所处的地理位置蕴含着较大的经济效益,利益矛盾突出。极易引发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还影响社会稳定。3、执法主体混杂、材料手续不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纰漏突出、工作态度粗暴。4、强制执行难度大。由于房屋在家庭中的地位特殊,被拆迁人不会轻易同意拆除,特别是多个被拆迁人联合在一起给执行更会带来很大困难;不是矛盾激化的骨头案不会申请法院执行,而且个别被拆迁人为达到漫天要价之目的,暴力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甚至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人为造成执行难;案件执行成本高,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协调,也给执行增添难度。
(7)涉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1、少数计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新《计生法》和相关条例在认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素质亟待提升,有的案件由于适用法律不当或没有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交代诉权,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而且个别申请执行案件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2、部分被执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外出躲避执行且下落不明,或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只能中止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3、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履行能力有限,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首付执行款40%后,对下余部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到位时间。4、有些计生部门对被征收户的基本事实方面查询不清,调查取证过于草率、简单,或是对于做出征收决定的相对人未能及时提出执行申请,使执行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5、法院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常性沟通不够。计生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在基层,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须加强,同时基层法院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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