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孟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调查与分析/王金城(5)
三、工作设想及建议
破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一定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堵住当前,清理过去,着眼将来”的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行政强制执行力度,才有可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所作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加强源头治理。行政违法案件,其违法行为都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较长过程,违法行为发生的所在地的村、乡镇对违法行为具有掌握第一手违法信息的优势。如果在违法行为刚发生时,基层干部能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就能防止“生米煮成熟饭”的现象,不但能降低以后的行政执法成本,也能大量降低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案件来源。所以,要充分发挥村、乡镇的基层优势,加强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期预防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发现得早、处理得好”,尽可能将行政违法行为处置在违法行为的初始阶段。 其次,强化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际上已经赋予了各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直接执行权,只要依法作出的处罚,若违法者继续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村街道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能拆除的当场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拍照取证,登记造册,发放停建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拆除。
再者,多部门联合执行。鉴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量大、同类型多的特点,在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可以由党委、政府适时组织有关国土、规划、公安、计生、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及人民法院联合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通过集中执行,攻克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难案,起到执行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在社会营造有利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自觉履行。
还有就是能否考虑建立一个事前沟通机制即凡是有违法行为被法院正在执行未结案的企业和个人在银行和其他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要有相关部门的证明,如是则不予办理相关事宜。公证机关可否不予办理公证手续。
涉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外出躲避,下落不明的。各级行政机关能否将强制执行内容分离开,即将罚款和行为分开,单独进行处罚。
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法制舆论氛围。各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当事人的法制意识,使其牢固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观念,并从思想深处根除一些落后的旧观念和不良思想。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同时,坚持说服教育在先,强制执行在后原则,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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