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李运增(4)
(二)理顺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简化流转程序、减少限制,理顺土地流转机制。发包人、地方政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者和监督者,而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因为法律已经赋予承包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流转权是这个权利束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坚持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才能形成稳定有序的承包权流转市场,才能既保护土地承包权人的权益,又稳定流转相对方的投资预期和合约关系。因此,必须建立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流转的制度,搭建流转平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简化土地流转程序,允许农民以简便易行的方式流转土地。否则,如果发包人、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干预过多或者流转程序过于复杂,就会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本,甚至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利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5]
第二,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没有市场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的机会就会减少,成本就会增加,风险就会加大。因此,政府要重视各类中介组织培育,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需求,大力培育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并加快推动各种行业、专业协会的建设,支持各类联系农户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为农户提供多层次、多形式、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从而增加流转机会,降低流转成本,减少流转风险。
第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制。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应遵循这一规则。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损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流转出去,应该得到充分的利益补偿。[6] 而等价交换原则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构成的正确认识与立法确认。此时,统一的、权威的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制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建议先由国家将农村土地评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运作机制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然后再由各地组织、建立专业的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构,最后由政府土地、物价主管部门对土地定级及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而只有具备一套合理的流转价格体系才能使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井然,才能维护交易市场的安全。
( 作者: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运增)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