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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所适度开放/高一飞(12)
(1)被监管人员的个人信息、隐私。这部分信息不公开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监管人员的个人隐私和名誉,其主要内容有被监管人人员的姓名、基本情况、不愿意被公开的个隐私信息。
(2)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和监管机密的内容。这部分信息的不公开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其内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监所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3)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不公开主要是为了保障监所刑事诉讼职能的顺利实现以及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内容主要有监所的执法技术、监管技术、侦查方法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4)不宜开放的场所。不宜开放的场所是指涉及到监管安全的监管设施,主要是指禁戒区域、监控室等场所,这些监管区域的开放会给监所的警戒和监管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巡视员巡视制度
巡视员巡视制度是监所开放制度的重要制度设计,它指的是由独立的社会巡视员对监狱、看守所进行独立的巡视、检查与监督,听取被监管人员的呼声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监督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一种制度。由于在国家法律层面,我国并不存在这一制度,因此笔者将以辽源市检察院推出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为参考,结合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来构建这一制度。
巡视员的选任是巡视制度的首要问题。辽源市在巡视员选拔上的做法是,“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从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中选拔”, 其选任标准为“本人或者近亲属不得为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判中的案件无利害关系;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且为人民群众所信赖; 曾具有司法公安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但公、检、法现职工作人员及律师不得担任监督巡视员。” 应当说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辽源市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的选任办法值得肯定,但它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监督巡视员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其来源过于狭窄,尤其是近年来媒体一再曝光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较高,让人们怀疑这些代表能否真正代表民众;二是由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院、公安局来决定巡视员的人选,作为监督者的巡视员很难在监督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巡视制度要发挥实效,对主体有以下两个基本要求:①来源的广泛性。即监督巡视员应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行业,能最大程度的代表民众;②独立性。这种独立,要求巡视员一方面要独立于警察局和羁押场所,是完全与政府无关的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也要求巡视员独立于被羁押人,不应该在巡视过程中与被羁押人私下串通案情、传递口信和物品。 以最早实行羁押场所透明化制度的英国为例,其巡视主体主要有地方独立监管委员会、监狱和缓刑申诉专员、欧洲人权公约、预防酷刑委员会、皇家监狱督察员。每个监狱都设有一个独立监管委员会,由社会上12到20个业外人士组成。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包括商业、公共非官方部门和地方官员。监狱和缓刑特别巡视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委员会成员都为志愿者,来自社区,不拿薪酬。英国监狱督察院是国家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和监狱管理总局。该机构人员均是熟悉监狱工作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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