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所适度开放/高一飞(14)
辽源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中没有涉及到巡视员的独立调查权,但是由社会公众对监管场所发生的特殊事件尤其是被关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却是有实例可循。“躲猫猫”事件当中,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媒体代表、网友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进入看守所对李乔明的非正常死亡展开调查,虽然最后由于检察机关拒绝他们会见其他犯罪嫌疑人和查看监控录像,而导致其出具的调查报告受到质疑,但其积极意义是相当值得肯定的,“不能因为看守所的特殊性,就拒绝社会监督;应明确一个原则,在不影响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一切适当的民意监督。……如果出于监督的需要,有必要在某些特定案件中通过调查委员会的渠道,来理顺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网民调查并不取代司法调查。” 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我国监管场所巡视员巡视制度时,应将这种由社会人士展开独立调查的做法作为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的做法纳入进去,具体做法如下:①巡视员有权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非正常案件展开独立调查,司法机关不应阻拦,而应积极配合,比如不能拒绝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看监控录像等正常的调查手段的开展,比如在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情况时,调查问卷可以不经监管人员之手而直接发放到被关押人员手中;②出于侦查保密的需要,巡视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监所可以根据案件是未决案还是已决案以及未决案件的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在场;③巡视员出具的独立调查不应当取代司法调查。巡视员的独立调查不应也不能取代司法调查,其只是为了防止民众对司法机关司法调查的不信任,通过社会监督更好地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
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后提出的改进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被监所接受,是巡视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参考与借鉴英国巡视制度的做法,在英国,独立监管委员会每年都将会向内政大臣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会公开并可以在互联网上下载。如果监狱长对于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予理睬,他们可以向地区管理者、监狱总长或部长提出该问题;监狱和缓刑问题申诉专员在对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反映的问题展开独立调查后,可提出一份解决问题的行动计划,并呈报给监狱总长;监狱督察院在对监管场所巡视后,在检查报告中应出具改正意见。在检查报告出版后3个月内,被检查单位必须拿出一项整改方案,说明每条意见是否能够接受,如果能够接受,什么时候改正。
辽源试点中,巡视员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巡视结束后24小时内向巡视办公室提交文字报告,办公室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及时转送给相关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且邀请巡视员进行回访,督促整改落实情况。笔者认为辽源的这一做法能够较好地起到为被关押人员提供权利救济并督促监所改进工作的作用,但是在可执行性和可救济性上存在缺陷,因此笔者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问题处理机制:一是巡视员在巡视后应及时出具客观、全面、中立的巡视报告。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不应隐瞒也不应夸大;所谓全面是指报告不仅要反映问题,也要对监所一些好的做法进行表扬并且努力推广,将他们严格执法、积极保护被关押人员权益的积极信息传递给社会,为监所的工作赢得更多的支持;所谓中立是指巡视(特别是对未决羁押场所的巡视)报告以及独立调查报告不应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的情况发表判断性意见和结论;二是巡视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笔者认为巡视报告不仅应当提交给监所,更应当通过合适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因为巡视员是社会公众的代表,代表公众对监所进行监督,巡视报告也当然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形式可以借鉴英国出版检查报告的做法,先将巡视报告的初稿送交被检查的单位,由他们检查报告是否准确,但对监管场所的分析以及对报告的最终改正在于巡视员,然后由巡视员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出版,当然在出版时要注意隐去涉及国家机密、未决案情以及被关押人员的个人信息。三是要确立巡视报告反映问题和意见的证明力、可执行力。证明力具体是指应当确立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比如如果巡视中如果发现刑讯逼供的问题,则法院可以据此确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言无效;可执行力是指对于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纠正意见,如果监管监管拒不纠正、改进,巡视员应当向检察院反映,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强制监督执行。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