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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所适度开放/高一飞(15)
(三)媒体采访制度
媒体采访制度指的是新闻媒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入监狱和看守所采集新闻信息,采访被监管人员,并对获得的信息进行报道的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涉及到记者为了采集新闻信息是否可以进入监狱、看守所这样特殊的政府设施的问题。我国现有的监所开放对此做了有益的尝试,各地的监狱和看守所在监所开放活动中都不同程度地让新闻媒体参与进来,“各地公安监管场所通过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开放活动” 。应当说,这种监所邀请新闻媒体进入监管场所进行采访报道的做法值得肯定,使记者开始走进监狱、看守所这样特殊的政府机构,收集信息并进行新闻报道,但是它与笔者论述的媒体采访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监所邀请媒体采访报道是监所主动开放的一种行为,但是,如果监所不邀请,新闻媒体是否可以主动申请进入监管场所进行采访呢?这就是笔者在这里要阐述的媒体采访制度。
要构建我国的新闻媒体进监所采访制度,除了要总结我国现有监所开放实践的经验外,还很有必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做法,其中,非常重视新闻自由的美国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在美国,新闻自由是得到宪法保护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congress should make no law…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the press)。问题当然在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只规定了政府不得做什么,却没有规定政府公开或政府可以或必须做什么。法院一般将第一修正案解释为不受政府限制的发表的权利。发表与接近信息或者接近产生新闻的地点不同。 也就是说,收集信息的权利和发表信息的权利还是不同的,那么,自由社会的公民,包括媒体人员,究竟应该享有多大的法律权利进入像检察机关、监狱或学校这种政府管理的公共机构?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普遍的一个争论点是媒体是否可以进入监狱和看守所这样特殊的政府设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监狱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允许媒体访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监狱访问案件中,即佩尔诉Procunier案和萨克斯比诉华盛顿邮报公司案,得出的结论:第一修正案没有保证新闻收集信息的权利。法院还认为,记者们并不比一般市民拥有更多的权利,而官员可以禁止与某些囚犯面谈,以保障执法利益和个人隐私。 也就是说,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帮助信息传播者接近公众文件或特殊场所。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一次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说:“人们在获取特定的政府信息和要求官僚机构的信息公开方面,并没有宪法上的权利……”,“宪法本身既不是信息自由法案也不是官方秘密法案”。然而,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他写道:“如果所有的东西都是机密,那么也就没有什么东西是机密了。”他的同事拜伦•怀特在布朗茨伯格诉海斯一案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如果没有对新闻采集工作的保护,那么新闻自由将只剩下空壳。”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8年审理了著名的霍钦斯诉KQED电视台案 。通过一系列判例,美国在媒体进入监狱和看守所问题上逐渐确立了以下原则:(1)在美国,媒体进入监管场所并没有宪法上的权利,进入这些地方往往要与公务有关,并且在一些情形下,法律明确禁止官员允许媒体接触特定种类的信息;(2)禁止或限制媒体进入监狱和看守所的理由:一是保障监管机关执法利益,比如美国反对媒体进监狱采访的官员认为,媒体对罪犯的兴趣的增加造成了“名人罪犯”,名人罪犯不容易悔改,在关押期间会抗拒改过迁善,造成监狱环境不稳定,同时还可能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额外的痛苦。 二是保护被监管人员的个人隐私,媒体对被监管人员的采访和报道可能会造成被监管人员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3)虽然媒体进入监管场所没有宪法上的传统权利,但是美国地方各州法律或是监狱管理制度可能允许媒体采访被关押者,只是这些政策受到较多限制。比如,限制被监管人员接受采访的次数;根据案件情况只允许特定种类的被监管人员接受采访;采访必须事先经监所批准;进入监管场所采访不得携带相机与摄像机进入。此外,美国对于媒体还确立了一项不歧视原则,即如果这些机构让公众有某些知情的权利,如公众参观监狱的权利,那么它们就不能对媒体或者对专门为观察和收集这些机构可能存在问题而前来参观的公民加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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