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所适度开放/高一飞(16)
媒体履行其所谓“第四权力”职能的能力,取决于其扮演公众耳目的角色并接触到这个国家最阴暗的角落,有时也发出它自己的声音。 因此,我国应当积极构建媒体采访制度,使媒体能够有效监督监所的执法活动与被监管人员人权保护状况。当然,在构建这一制度时我们应当慎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既要最大限度发挥媒体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作用,又要考虑监所工作的需要,保护被监管人员个人隐私等因素,稳妥地构建媒体进监所采访制度。
(1)采访的审批。应当区分一般性日常采访和特定事件的采访,对于一般性的采访报道,为减少监所的接待压力,想进入监所进行采访的媒体应当提前向监所进行预约,提出采访的申请并说明采访的事项和人员,监所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于采访申请得到同意的媒体,监所可以指定采访具体的时间,也可以安排其参加监管场所实施的“监所开放日”活动;对于特定事件(指监管场所出现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类似的事件)的采访,媒体也可以向监所提出采访的申请,监所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2)进监所采访。媒体进入监所采访应当服从监所工作人员的安排,接受监所的安全检查;对于媒体进入监管场所是否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媒体采访毕竟不同于一般性的公民参观,一旦曝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其结果很难挽回,因此未经监所批准,媒体不得携带摄像机、照相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进入监管场所,被批准的监所在监管场所内使用也应当经过监所工作人员的同意;媒体采访被监管人员应当征得监所和被监管人员的同意,在采访的过程中,应当有监所工作人员在场,媒体不得询问与事先提出的采访事项无关的问题,不得询问案情和被监管人员的个人信息;媒体采访进入的场所应当受到限制,除被监管人员生活区、劳动区和一般性的监管工作区域外,其他区域不得进入;媒体除可以采访被监管人员外,也可以采访监所工作人员。
(四)亲属探访制度
亲属探访制度是指被监管人员的亲属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监狱和看守所参观监管场所,探视被监管人员的制度。在我国现有监管体制中,相关监管法规规定了在押人员会见制度,其中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会见其亲属已经成为制度化的做法,且根据规定,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也可以会见其近亲属,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被羁押人会见其亲属很难。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说的亲属探访制度是与会见制度完全不同,会见是在监管场所外的会见室进行的,而探访制度则是亲属要走进监管场所,是对被监管人员进行近距离的探视、探访;另外,会见制度是为了满足被监管人员亲属亲情的需要,而探访制度则更多是为了让作为被监管人员的亲属更好地监督监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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