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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所适度开放/高一飞(17)
上文提到,亲属探访制度是监狱和看守所在“监所开放”活动中实行的。比如,吉林长春监狱在每月两次的监所开放活动中,随机组织来会见的罪犯家属走进监狱的生产区和生活区参观,通过罪犯家属与监狱的零距离接触,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请他们留下意见,促进监狱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全国各地的开放实例情况可以看出,被监管人员亲属对监管场所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通过开放能免除被监管人员家属对被监管人员的担心,还可以很好地起到监督监所工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监所开放制度,有必要建立亲属探访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探访的申请。被监管人员的亲属如果想探访,应当向监所提交申请,同时出示自己的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以便监所审核;(2)探访的审批。监所主管部门对被监管人员亲属提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其身份或者信息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笔者认为针对被监管人员种类,审核标准也应有所差别,对于未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只允许其直系亲属探访;而对于已决案件的罪犯,则可以放宽到所有亲属。对于探访的次数,笔者认为不限次数不限时间的探访显然不现实,并且也会影响到监所的正常工作,因此,监所可以根据申请人数的多少安排探访的次数,可以一个月一到两次,在确定具体时间后通知被监管人员亲属;(3)进监所探访。与巡视员巡视不同,被监管人员亲属的探访应当服从监所的组织与安排,并且应当在监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探访人员在探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监管法规及相关规定;亲属探访的地点应当有所限制,一般限定在监管人员生活场所、劳动场所以及谈话室、会见室、提讯室等场所,监控室、警戒区域等特殊区域不得进入;被监管人员亲属与被监管人员的谈话应当有监管工作人员在场,可采取座谈会、恳谈会的形式由监所组织进行;监管人员应当做好接待和讲解工作,可安排专门的讲解人员对探访人员进行讲解;(4)问题和意见的处理。被监管人员亲属对于在探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向监所主管部门反映,监所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与处理意见。
(五)公众参观制度
公众参观制度是指由普通的公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监狱和看守所参观监管场所,了解监所执法情况和被监管人员权益保障情况的一种制度。从上文提到的我国现有监所开放的实践情况来看,现在我国普通民众参观监所是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探访一起在监狱和看守所指定的“监所开放日”才能进行。为不影响监所的正常工作,将两者放在一起施行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但是,之所以作为一项单独的制度设计,是因为这两项制度有很大不同:亲属探访制度是由被监管人员亲属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对监管场所的探访,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亲情的需要,以及消除对监所执法的疑虑;而公众参观制度则是由与被监管人员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进入监所进行参观,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前文提到的巡视员也可以有普通民众,但不同的是,巡视员对监管场所的巡视是社会权力的体现,其巡视更像是检查,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而公众参观以及上文的亲属探访则更多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其意见和建议是没有约束力的。公众参观制度的运行程序与探访制度大体相同,具体如下:(1)申请与登记。公民如果想参观监管场所应向监所提出申请,进行登记,提交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2)审批与挑选。监所对公民的申请以及其身份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申请人与被监管人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此外,考虑到监所正常工作的需要,如果申请人数过多,监所可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挑选。对于参观的时间和次数,笔者认为跟探访制度一样,以一个月一到两次为宜,并且应当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并通知参观人。(3)进监所参观。公民参观程序与亲属探访程序基本相同,但公众一般只能参观监管场所,未经监管机关和被监管人员同意,不得与被监管人员交谈。(4)问题和意见的处理。公众对于在探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向监所主管部门反映,监所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与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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