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评刑诉法修正案中侦查程序部分中的争议问题/高一飞(12)
综上所述,修正案第四十九条的内容是实现国际公约规则的重大进步;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没有规定沉默权,而是从相反方面作提醒,即提醒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是具有合理性的,是在坚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前提下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选择。但其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内容应当删除。所以,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应当修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五、结语
刑事诉讼法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种价值,这是与社会的整体发展分不开的。从1996年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无论是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环境还是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快速发展,所以,中国应当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提高保护人权的水平;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社会越发展,犯罪的能力也在提高,所以也应当加强国家打击犯罪的权力,这不仅是技术和硬件的改善,也包括在法律上赋予其必要的手段。
一个国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打击犯罪是同等重要的,片面强调一个方面,都是不现实的。评价一部法律是进步还是倒退,不能简单地以一个标准来衡量,前面所提到的有些人的所谓“倒退说”,就是简单地以“保护人权”一个标准来衡量。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不仅要听取普通公民的意见、学者的意见,也要听取执法、司法部门的意见。现在的修正案在侦查程序的完善方面,兼顾了两个方面,整体上是成功的、有重大进步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规定出发点很好,但是因为其不细致、不周全、有矛盾,容易给实施者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机会,还需要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细化条文、消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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