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建 ——基于公众选择偏好的实证考察/梁平(8)
(五)回应地域解纷差异需求,策略性发展解纷机制
从基层司法的模式类型来看,城市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多的偏向以正式司法为基点的模式,在该纠纷解决制度中,由于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解决,充分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诉讼结果应当成为纠纷解决结果的理想标准,诉讼应当作为整个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程度地实现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属于次要地位。在纠纷解决体系中,诉讼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波及效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诉讼则有向心效应。[8] (P211)此种模式强调诉讼程序应当是法律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运作条件首先应当保障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确保民事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而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应是以非正式司法或纠纷解决为基点的模式。该种纠纷解决机制是以社会自治为中心,包括私人自治、共同体自治和地方自治。强调诉讼只是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和裁判都是为当事人间进行理性对话以及按照主动性、选择性和自律性解决纠纷提供场所,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存在主次之分,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在民事程序体系中地位是平行的,应当对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两者的界限作“模糊化”处理。应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强调各种纠纷解决程序之间的渗透性,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两者之间是处于流动状态,诉讼程序自身也包含了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成分。
注释:
[1]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马静华,陈一鸣.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以川东北某村的考察为中心[A].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陆益龙.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J].学海,2002,(5).
[5]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7]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J].中国司法,2004,(8).
[8] [日]小岛武司,伊藤真.诉讼外纠纷解决法[M].丁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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