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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艾佳慧(10)

不管是建筑商Y、村主任、乡政府领导,还是法庭庭长,此起纠纷的相关主体都是在既有制度背景和利益引导下行事的,但“维稳”逻辑下的“大调解”机制,即由党政驱动、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不了因自身方违约导致的敏感性、群体性纠纷。因此,我们看到因上访而召集的那次“大调解”协调会并没有根除纠纷之源。在建筑商Y起诉、上诉、“撂挑子”之后,暴雨中倒塌的房屋才再次触动了乡政府领导的“维稳”神经。与上一次“大调解”事隔一年多,针对此起纠纷,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再次召集各方调解主体共襄协调大计,第二轮“大调解”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虽然在笔者离开T法庭之前该纠纷没有最后了结,但根据H庭长引为自豪的经验[31]预计,此事很有可能由乡政府出面买单,将剩余的村民住宅工程完工以便村民尽快入住。而建筑商Y的合法权益,就在“不在场”的法律的注视之下被全然忽视了。[32]

为解决“官民纠纷”而兴起的“大调解”无力消解“官民纠纷”,这无疑是作为“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调解”遭遇的内在困境。

五、简短的结语

孙立平教授曾指出,当代中国已呈现出一种“断裂社会”的社会结构:不仅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多元价值诉求同在,而且相互之间既缺乏有机的联系又很难相互沟通协商。[33]不仅如此,一旦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地方政府及其代理人也卷入这场多元价值和利益之争,地位和力量天然不相等的官民双方肯定会出现很多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却很难处理的纠纷。

“大调解”模式看似是调解传统在新形势下应对上述纠纷的制度创新,但正如笔者分析的那样,由政府主导的、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很难解决双方力量悬殊的“官民纠纷”。虽然随着“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设立,上级为下级买单似乎能够消减部分民众的怨气以换得当地一时的稳定和平安,或可以称为“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但这至多算得上一种“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这种方式不仅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协调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而且花钱也并不一定就能买到平安。因为这种“权宜性治理”方式给民众提供了一种误导性的预期,即如果你想让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得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也就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34]平安因此也只是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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