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艾佳慧(12)
[6]参见王福华:《现代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7]这里是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当下的中国司法语境中,“三效合一”和“案结事了”其实是一回事。
[8]T法庭是B市D区人民法院的三个派出法庭之一,辖两乡三镇(L乡、C乡、T镇、B镇和L镇),辖区面积1 251.8平方公里,但辖区人口不到6万,而且居住非常分散。鉴于辖区地广人稀,老百姓诉讼不易,为方便老百姓诉讼和及时化解纠纷,T法庭逐渐形成了以法庭为主导,以司法所、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体,以派出所和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为两翼,以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为重心,以巡回调解和巡回审判为主要方式的纠纷化解长效机制,即为“五元一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9]之所以需要司法助理员的参与,是因为电话中预约的下乡调解是由法庭、司法所和村人民调解组织三方参与的联合调解模式。
[10]据H庭长介绍,由于S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及时支付前期基础处理工程款给Y,导致村民住宅工程长期停工。Y讨要欠款未果,因此集结村民在奥运会期间频繁上访。为此,乡政府、司法所和法庭已经组织过一次“大调解”,迫使S村村民委员会给付了20万元的前期基础处理工程款。
[11]对于很多擅长于规范分析的人而言,这次协调会的安排非常不合常规。先不说这种事前进行行政协调的方式本就超出了书本法律的范畴,就算乡政府有必要主持协调,似乎也不该由负责地方立法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来召集和主持。但是,“法律的逻辑不等于生活的逻辑”。在中国的基层社会,人大、政协和政府三套班子很多时候分得并不那么清楚。
[12]H庭长还告诉我们,就像一个人的名字一样,“五元一点”其实只是一个便于向外宣传的名头。在实践中,首先是“五元”比较灵活,根据具体纠纷情况,五个部门并不一定都去,法庭有时是和司法所,有时是和综合治理办公室,有时还要出动乡领导,遇到打架斗殴的时候才会叫上派出所。其次,各方联合调解的地点也并不一定就在巡回审判点这“一点”。像这次偶遇的“大调解”协调会,虽然地点在乡政府会议大厅,出席的人员还有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但同样也归属于“五元一点”调解模式。
[13]参见赵华军:《调解之花在大山深处绽放》,《京郊日报》2010年4月9日。
[14]陈瑞华:《司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合作》,《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5]一般意义上的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这是范愉教授对“调解”所作的界定,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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