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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艾佳慧(14)
[25][美]道格拉斯.G.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311页。
[26]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对自焚、闹事等因面对缺乏有效制约的公权力而不得不为的“私力救济”新形式,目前还没有更多的研究。
[27]参见庄庆鸿:《清华大学报告指各地陷“越维越不稳”怪圈》,《中国青年报》2010年4月19日。
[28]有别于以调解、仲裁、审判来区分纠纷解决方式的维度,美国学者郭丹青根据中国特殊的上下级纠纷解决方式,以内部和外部作维度将纠纷解决方式分为外部纠纷解决方式和内部纠纷解决方式。参见郭丹青:《中国的纠纷解决》,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9][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30]H庭长告诉笔者,只要不接案子,即便老百姓去上访闹事,也不是涉法上访,因此和法院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规定,这种上访的“账”会算在其他政府部门头上。因此,在没有财政压力的T法庭,在立案之前,H庭长和他手下的法官们非常乐于将时间和精力花在消弭当事人递交到法庭的纠纷上面,虽然因此他们的办案量和诉讼费会大量减少也在所不惜。
[31]H庭长的先进事迹之一就是在一起因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继而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多次奔波于区、乡两级政府,做了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大量工作,通过多方协调,包工头孟某终于承诺将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给他的工程款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村民委员会不能立即拿出拖欠的工程款,后来法庭又协调乡政府预支了21万元现金,并现场发给了农民工。参见赵华军:《调解之花在大山深处绽放》,《京郊日报》2010年4月9日。
[32]2010年8月,为了解该起纠纷的最终解决情况,笔者电话连线了T法庭的H庭长。他告诉笔者,这起持续了两年多的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最后是在上级政府的协调下,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向建筑商Y支付了剩余的建筑工程费用从而得以解决。这部分印证了H庭长之前的预断。
[33]参见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4]参见清华大学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422/16/34294_24369489.shtml,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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