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艾佳慧(6)
以上是“大调解”运行模式的5大要素。它们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新时期执政党应对当前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纠纷频繁多发的“维稳”法宝。与传统民间调解重在维护“无讼”这一儒家理想的文化功能相比,“大调解”虽然也强调社会和谐,但其侧重于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的预防功能;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一种政治介入的姿态影响人民调解以便贯彻共产党改变社会的政治功能相比,“大调解”虽然承担了部分政治功能,却并不寻求主动改变社会,面对“断裂”社会的巨大利益和价值差异,其只是被动整合既有调解资源以维持社会稳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力求事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诉讼调解相比,“大调解”更强调纠纷的事前解决。
因此,虽然被冠以“调解”之名,“大调解”的运作模式和社会功能却与其他类型的调解大不相同。在司法无力单独应对大量复杂敏感纠纷的今天,“大调解”以其党政驱动、司法能动、多方联动、法院主导和关系协调五大结构要素共同构建了新时期的中国调解新模式。其功能既在于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更在于促进社会和谐和保障社会稳定。如果能够在既有纠纷解决格局中实现预定功能,在逼仄的社会背景下被创新出来的“大调解”模式不仅值得肯定,更值得进一步总结和推广。
四、“大调解”的适用边界
“大调解”的预设功能虽然很强大,但无奈的是,从利益驱动的理性人预设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逻辑出发,其理想的光芒很可能难以照进现实世界。
根据上述对“大调解”机制运行模式的理论归纳,“大调解”机制的成功必须依赖以下几个条件:
1.该机制涉及的若干机构组织必须通力合作、相互协调,不会因“令出多门”而相互拆台。如果说在T法庭所在的山区,这些机构的关系还相对简单的话,那么在需要更多党政机关参与“大调解”的城市地区,相关机构的协调和合作就更难也更重要。[16]因此,正如章武生教授所言,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大调解”领导协调机构,不仅需要理顺管理体制,也需要整合调解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17]
2.各级党政机关愿意并能够投入不菲的财政经费运作该机制。一方面各机构特别是法院,需要拥有足以有效实施这一机制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装备;[18]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有能力投入大量的“维稳”基金“购买”暂时的局部稳定。
3.多个联动调解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是“大调解”机制针对的对象或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这是“大调解”机制能否有效运行的最核心也最重要的一点。罗马法谚“一个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调解场域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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