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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调解的功能/刘加良(12)


[4]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


[5] 数据来源:2005年《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6] 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页115。


[7] 有调查表明,目前各级法院内审判与非审判岗位的人员比例大约为5:5,审判岗位的职业法官与非审判岗位的职业法官比例大约为6:4(肖宏:“全员审判:应对案多人少的好机制”,《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30日,第2版)。据此,如果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职业法官占职业法官所有员额的一半,那么就意味着审理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职业法官仅占职业法官所有员额的1/10,而这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所以假设“2004年全国有一半的职业法官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属于高估,而不属于低估。


[8] 王斗斗:“‘五马并驾’应对案多人少难题”,《法制日报》2009年3月27日,第5版。


[9] “图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2日,第4版。


[10] 尚晓宇:“从制度上解决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才短缺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4月4日,第1版。


[11] 程婕:“朝阳法院遭遇诉讼爆炸”,《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24日,第A3版。


[12] 窦玉梅:“‘四点一线’勾画大调解格局——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为蓝本”,《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6日,第5版。


[13] 刘岚:“委托调解:期待一个明确的‘说法’”,《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4日,第4版。


[14] 李自庆:“鼓楼:法槌敲开紧张忙碌新一年”,《人民法院报》2010年2月21日,第1版。


[15] “法官数连续五年负增长”,《齐鲁晚报》2008年6月23日,第7版。


[16] 张晓敏、张雨梅:“河东法院:多项机制破解案多人少困境”,《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5日,第3版。


[17] 王亚新:“诉讼费用与司法改革”,《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页5。


[18] “一职两考”是指拟出任职业法官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一作法符合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原则性要求,有利于保证职业法官招录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但没有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司法考试放宽学历报名条件和实行弥补型降分所可能达到的效果会因为公务员考试难以通过、报名与录取比例达不到法定要求等原因而被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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