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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调解的功能/刘加良(14)


[35]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页2。


[36] 闫健编:《让民主造福中国:俞可平访谈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页11。


[37] [美]桑德拉·戴·奥康娜:《法律的尊严:美国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思考》,信春鹰、葛明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60。


[38]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复旦学报》2009年第1期,页102-103。


[39] 董皞:“司法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破与立”,《法治论丛》2009年第3期,页4。


[40] 闫健编:《让民主造福中国:俞可平访谈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页147。


[41] 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页317。


[42] [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页8。


[43]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页12。


[44]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9。


[45] 汤维建教授在“调解:发展法律的本土路径?”(《检察日报》2009年7月30日,第3版)一文中指出:“通过调解发展法律绝不是否定原先的立法模式,而是发展法制的一种新思维。”此观点对笔者提出“通过诉讼调解发展法律是法律发展之审判模式的修正物且不根本否定法制发展之立法模式”这一命题很有启发。


[46] 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65-66。


[47] 季卫东,同上注,页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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