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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调解的功能/刘加良(4)
2003年6月至2009年4月,上海长宁区法院共委托调解案件11025件,调解成功率10548件,调解成功率为95.7%。[20]2007年上海全市法院委托调解案件50479件,占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25%,调解成功38783件,成功率为76%。[21]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达4889件,占该院民商事案件的16.82%。[22]2008年1月至5月,上海松江区法院委托调解的民事案件达1676件,已结案1585件,调解成功率95%以上。2006年3月至2008年7月,上海松江区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窗口”接受委托调解案件2453件,结案2447件,其中经调解成功而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有612件,调解后自行和解撤诉1179件,调解成功率达73.19%。[23]2009年上海全市法院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达56998件,占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收案的32.7%。[24]2009年上海松江区法院委托调解民事案件5980件,调解成功率达91.72%。[25]2009年浙江全省90个基层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窗口”接受委托调解案件8578件,调解成功6689件,成功率为77.97%。[26]2009年9月至12月浙江金华两级法院委托调解案件1353件,调解成功997件,成功率为73.7%。[27]2009年福建莆田市的基层法院委托具有较高社会威望和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聘任调解员调解并成功的案件达2309件。[28]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发现,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保持一定的数量和委托调解保持可观的成功比率是委托调解实现疏减案件压力之功能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若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很少,即便委托调解成功率很高,委托调解所分流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也会很低;若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很大,但委托调解的成功率很低,委托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便会回交法院解决,法院本想借委托调解来回避的案件压力不能得到替代解决。
法院解决纠纷依靠的不是强力的压服,而是理性的说服。以阶级斗争为国家中心任务的时代已经远去,面向斗争哲学和推崇压制力量的司法早已展开全面调整,面向合作哲学和推崇说服力量的司法正由理想大步迈向现实。法院应以看得见的方式输送正义给当事人。只有说理具有全面性、充分性、针对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的民事裁判文书,才会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则更是如此。复杂疑难案件之裁判文书的制作离不开职业法官缜密的思考、深入的推敲、谨慎的论证与反复的修改,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充裕的时间和良好的精力来保证。实践中复杂疑难案件之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全面、不透彻、不准确多与案件压力过大密切相关。而委托调解对案件压力的疏减可让职业法官把更多的时间与精力集中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并强化职业法官对这些案件之裁判文书的说理,聚焦于案件数量的计件考评机制及其滋生的数量攀比之风气会因此加速走向寿终正寝,聚焦于案件质量的科学考评机制会因此有可能变为现实。委托调解在疏减案件压力方面的出色作为对法院内部转变考评机制的影响会引导职业法官自觉或不自觉的提高纠纷解决的能力和崇尚知识,职业法官对能力和知识的推崇则有利于职业法官群体内部之良好竞争生态和职业法官退出机制的形成,庸者养尊处优、能者无法施展的困局有望得以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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