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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调解的功能/刘加良(6)
二、拯救性功能:增进司法公信
“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30]宝剑指代强制,天平指代公正。公正是强制的基础,强制是公正的保障。对法律权威而言,强制与公正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作为法律的实施形态之一,司法的力量实现同样离不开强制与公正的配合作用。司法因强制和公正的共同存在而具有权威力量,缺乏公正的司法强制无法生成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所普遍存在的对于司法权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自发产生的一种信任、信赖和信心之情结,它无需任何外在的强力推动而产生。[31]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着唇齿相依的关系,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必然摧垮司法权威。作为司法腐败的结果物,司法不公无法激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发自内心的认可与顺从。
从1979-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相关数据来看,司法腐败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存在,自1980年代末开始愈演愈烈,到1998年前后达到最严重的地步,此后一直到2007年全国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人数一直在下降,但司法腐败被遏制的势头在2008年被逆转。(见下图)尽管被查处人员一直只占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下,[32]但正如培根在其名篇《论司法》中所言,“一个不公平的判决所带来的伤害,超过许多不公平的例子。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例子只不过弄脏了溪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弄脏了源头。”[33]社会公众对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更加感到震惊和难以接受,对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的容忍度更低,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的影响更为恶劣,株连效应[34]使得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破坏力无法估量。2003年以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徐衍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等省部级职业法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和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发生的腐败窝案以及很多法院将多年来首次实现“零违纪”、“零双轨”、“零判刑”和违法违纪举报份数、拒贿拒礼登记人数、上缴礼品财物数额作为队伍建设年度成绩加以宣传的作法一方面展示了打击司法腐败的成绩,另一方面说明司法权威一直徘徊在早已降至的历史最低点。在社会剧烈转型导致信任度下降的中国当前,大案、窝案对司法形象之恶劣破坏必然加剧司法信任危机,民众理所当然的拒绝对司法产生信任。司法信任的塌陷可以也能够在短时间内发生,但其修平却需要较长的时间。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伴随着公民对司法权依赖程度的加深、司法权对社会生活的广泛介入和强烈影响。司法信任资源的严重匮乏无疑会极大的掣肘公民对国家权力依赖模式的转变和司法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值社会转型关键期,利益冲突此起彼伏、有增无减,作为社会减压阀的司法应能够被给予更多的期许,司法公信力的持续低下固然实非幸事,然过分的捶手顿足、摇头叹气毫无必要,因为纵观中国数千年的文明社会历程,可以发现“危机驱动”是推行重大改革的关键起因。如此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制度尝试犹如久旱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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