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坎转机”是我国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王占阳(6)
(1)农村应该实行民主选举,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杜绝村霸现象。
(2)农村应该实行村民自治,自行解决问题,而不是党去包办代替,更不是党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
(3)党的农村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村民当家作主。
(4)“党委如何领导?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邓小平年谱》第685页)
这就是说,党对农村的领导主要应是上级党委的政治性、宏观性的领导,而不是以村支部剥夺农民的自治权,更不是村支部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村支部不是一级党委,所以没有“只管大事”的职责和权力。村里的大事只应由村委会来负责,而不是村支部包办代替,这才是党政分开。村支部无权“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发挥某些“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作用,而在这种前提下,它的这种作用实际就是搞好村级党建、支持村民自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虽然那时尚未实行村民自治,但这些重要指导思想实际己经先期提出了。
实际上,这也正是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基本思路。革命时期,支部建在村上,支部是村里的权力中心,确实是革命的需要。但执政之后,整个思路就必须转变了。执政党就是执掌行政权的政党。村权力不是一级政府权力,而是农民的自治权。这就使执政党不应通过事实上剥夺农民的自治权而直接执掌村权力,而应是支持农民充分享有自治权,即支持村民当家做主,即使是在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很和谐、甚至在人员上也基本重合时,也要以村委会作为村里的权力中心。党对农村的领导要主要应当“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现在还应当体现在领导制定有关法律上,其次才是体现在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村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应当是抓好党的自身建设,以使村里的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而不再是象战争年代那样是村里的权力中心,即村支部不再是村里的决策中心。
改革前国企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革后则就是厂长负责制了。国企尚且如此,小小的村庄何以就不能如此呢?所以在“党政分开”的思路中本来就包含了以“民选村委会负责制”取代“村支部负责制”这项重要内容。村民自治法
彻底实现和保障“村民当家做主”,这是送给农民的大礼,也是农民的天赋人权,农民将会因此获得重大利益和根本利益,再加上新农村建设等等,农民必然会普遍拥护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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